当事人向六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首先应到本会秘书处办理立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五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关于该组织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载有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
5.其他证据材料。
本会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则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通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