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六安仲裁委秉承公平公正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仲裁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切实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近期,调解结案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凸显调解优势,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A钢构公司与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约定由A钢构公司包工包料建设B公司10余幢厂房的钢结构制作,工程总面积6万多平方,总价款为3122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后分六期付款,最后一期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完工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六安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A钢构公司按约定完成施工并验收,于2019年12月工程进行了决算,其中工程质保金156万元,质保金到期后,B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
A钢构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B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钢结构工程质保金156万元及逾期利息。
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应裁文书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双方于2021年6月在本会仲裁庭参加了第一次仲裁活动。
庭前,仲裁庭组成人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的看法与实际情况。经了解,B建设公司并非故意赖账不还,工程目前也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B公司与业主方的约定付款日尚未到期,加之近几个月来受疫情和经商环境影响,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目前正在积极筹备款项,争取在6月下旬就将所有款项还清。并且在立案、开庭之前,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协商还款方案,申请人则认为导致款项拖欠的原因是被申请人挪用工程款项所导致,对其请求的分期还款方案均不认可。最终双方未就方案达成一致,不得不对簿公堂。
在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综合考虑后,仲裁庭决定进行一次庭前调解程序。
仲裁庭耐心地同双方进行深入沟通,不断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拿出诚意进行调解。向双方强调调解解决本案纠纷是首选,如果案件最终进入执行程序,通过协商化解纠纷的机会也会越来越渺茫,双方终将花费大量时间成本、造成更多损失。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回归理性、适当让步,就还款方式达成一致,B建设公司承诺定期将全部款项一次性偿还到位,A钢构公司也相应地免除了该款项的逾期利息。
调解意义
本案被申请人确实有积极还款的意图,仲裁庭没有径行裁决,而是确立了“调解优先”的思路,梳理争议点、分析证据,释明法律,帮助当事人回归理性,抓大放小,使得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当前时期,方便民营企业切实化解矛盾纠纷思想,已植根于仲裁理念之中。通过调解,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也将成为仲裁工作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