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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近千万,申请仲裁得保全

发布日期:2016-03-07 16:4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116


民间借贷是一种社会性直接融资方式,是对社会融资有效的补充,常被金融界喻为“草根金融”。这种“草根式”民间资金拆借,在为一些地方经济注入了活力的同时,也潜在了极大的风险。一旦经济增速下滑、产业结构调整等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因素出现,这种以亲情、友情和利益为纽带、靠信誉作为担保的融资方式,时有借贷方矢口否认或跑路现象的发生,往往造成出借方血本无归且投诉无门。

近日,汕头仲裁委即受理了一宗标的额近千万的民间借贷案,申请人经朋友作担保,先后将近千万存款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借给被申请人,并签订了借据。其后,借款期限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均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遂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的仲裁条款,提请汕头仲裁委申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申请人一并提起了财产保全申请。汕头仲裁委在受理该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之规定,考虑到时间的紧迫性及仲裁案的不公开保密性,迅速出具了提交财产保全函,同时派工作人员专程陪同当事人赶赴财产所在地的XX市人民法院,终使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在四十八小时内得以保全。目前,该案件正在按仲裁程序进一步审理中。

鉴于伴随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往往被人们比做“刀尖上的舞蹈”,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作为出借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鉴别能力与社会常识,在借款之初要了解债务人的资金用途、还款与盈利能力,是否有事业心、人品有无缺陷、有无不良记录等信息;2、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并由借款人提供人或物的担保;3、付款方式尽量选择通过银行转账,若是现金支付则需由对方另行出具收条;4、约定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具体可以表述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以防借款人到期不守信却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产生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更多的信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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