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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价评估价有异 起诉撤销买卖合同被驳

发布日期:2016-03-12 09:5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863

因欠债委托债权人卖房,过户后发现房屋估价与交易价存在差异,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交易风险由当事人自愿承担,驳回胡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7日,胡女士向胡先生借款15万元,约定2011年7月16日前归还,胡女士以其房屋作担保,如逾期不还愿以实物抵债,由胡先生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
2011年5月25日,双方自愿签订经公证的《委托书》,胡女士全权委托胡先生处置其位于重庆石坪桥的一套房产。
2012年5月30日,胡先生以胡女士代理人名义与唐先生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67万元出***给唐先生。
2012年7月6日,唐先生收到房地产权******。8月16日,唐先生要求胡女士8月23日前交房。
胡女士认为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中,胡女士举示经有资质企业评估该房市场价为101.27万元。唐先生、胡先生认为评估系单方委托,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反映该房屋的市场价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评估《报告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的市场价值为98.07万元,该房出***时价格与当时市场交易价值相差31.07万元,实际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显失公平。一审判决撤销胡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唐先生、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胡女士出具给胡先生的委托书并未指明具体的出***价格,且胡先生以高于其最初购房价款十余万元的价格出***给第三人唐先生。胡女士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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