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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6-04-19 08:1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37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首次修订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至今已近18年,此次修订尚属首次。从修订说明看,条例已经到了非修订不可的地步。

  据环保部介绍,现行条例与环境管理需求凸显出诸多“不适应”。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该类项目环境影响很小,对其审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环保部认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范围过大,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

  同时,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薄弱。据环保部介绍,现行条例落实“三同时”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确,实际管理中经常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混淆;“三同时”各环节内容仅有原则性规定,环境监理地位、性质和作用不清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三同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环评有效性大打折扣。

  此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不明确。环保部表示,现行条例中,建设单位除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公开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准后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信息,信息公开不充分;现行条例对公众参与的具体要求不明确,实践中存在主体不明、程序复杂、违法成本低等情况,导致环评公参弄虚作假时有发生,难以真实反映公众意见;建设单位等环保信用记录严重缺失。

  更加突出的是,现行条例法律责任的设定已不适应当前需求。环保部认为,现行条例处罚力度偏弱、手段偏软,威慑力不足,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环境监管“利剑”。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与当前环评实践不相适应。“现行条例中的‘补办环评手续’规定,与新修订环保法规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环保部说,地方政府、相关技术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也缺乏相应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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