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六安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六仲   新闻中心   仲裁指南   仲裁员   理论研究   仲裁资料   网上服务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信息检索

隐名合伙合同

发布日期:2016-05-26 11:0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533

隐名合伙合同

隐名合伙人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双方同意缔结合同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__商行专营__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__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__元整外,余人民币__元整,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__元整后,即为__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度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__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_年__月__日止共为__年__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但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合同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__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__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____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

住址:

____年__月__日


上一篇:合伙经营企业合同         下一篇:退伙协议
Copyright © 2016 六安仲裁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政务中心12楼 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口 电话:0564-3310691 
本网站版权为六安仲裁委员会所有,如需转载与本委办公室联系   技术支持:安徽雷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