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六安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六仲   新闻中心   仲裁指南   仲裁员   理论研究   仲裁资料   网上服务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信息检索

最高院批复“先予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8-06-08 11: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


二、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辯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此复。

53573664400545391.jpg

422464947872294659.jp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一处


2018年6月6日印发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
Copyright © 2016 六安仲裁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政务中心12楼 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口 电话:0564-3310691 
本网站版权为六安仲裁委员会所有,如需转载与本委办公室联系   技术支持:安徽雷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