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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不能被立案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8-09-30 08:3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020

裁判要旨: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且“先予仲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脱离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先予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不能被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案号:2018)粤执复206

案情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汇中利通公司

被执行人:仇某

2017612日,仇某通过汇中利通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总额为60947.94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2860.5元。同日,汇中利通公司受让了该债权,并与仇某签订《调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利息作出约定。同日,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民间借贷案件,同日成立独任仲裁庭且置于互联网不公开、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日作出(2017)湛仲字第E00344261号仲裁裁决,裁定:一、确认仇某尚欠汇中利通公司借款本金60947.94元;二、限仇某自2017710日起至2019610日止,于20177月起每月10日前向汇中利通公司按月等额本息偿还借款本息2860.5元;三、仇某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付息义务的,汇中利通公司有权要求仇某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汇中利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仇某连续两个月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项所列还款、付息义务的,汇中利通公司有权要求仇某一次性归还剩余的全部借款本金,逾期归还的,汇中利通公司有权要求仇某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汇中利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三、本案仲裁费182.8元由仇某承担,汇中利通公司已垫付,不予退回,仇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汇中利通公司。

汇中利通公司以仇某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中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假设双方将来可能的纠纷作出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仲裁解决纠纷的立法设计,以致执行无法根据其认定的或有事实计算出具体执行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2018516日,佛山中院作出(2018)粤0645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汇中利通公司的执行申请。

汇中利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2018)粤06450号执行裁定;2.责令佛山中院强制执行(2017)湛仲字第E00344261号仲裁裁决书。

汇中利通公司认为,没有法律对何时可以调解作出限制性规定,调解性仲裁法律文书只要是真实的,就应当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调解协议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法律对不予执行仲裁法律文书有明确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才可以不予执行。本案不存在不予执行的法定情节,法院不应忽视仲裁规则的存在。双方自愿在民事行为开始时用达成调解的方式通过仲裁解决问题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先予确认仲裁有许多优点,应予支持。



审判

广东省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对仲裁机构在双方当事人纠纷尚未实际发生时即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应予立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纷,可以仲裁。根据本案查明的案情,仇某通过汇中利通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且在当天汇中利通公司受让了该债权,并与仇某签订《调解协议》。湛江仲裁委员会在合同签订的当日受理了该民间借贷案件,且置于互联网不公开、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仲裁调解书,即纠纷尚未发生的情况下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佛山中院作出的驳回汇中利通公司执行申请的裁定并无不当之处。因此,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汇中利通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佛山市中院(2018)粤06450号执行裁定。

评析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先予仲裁程序的定义和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答记者问),先予仲裁是指,为确保今后双方履行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将来权益得以实现,避免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诉讼带来的麻烦,当事人在签订、履行网络借贷合同且未发生纠纷时,即请求仲裁机构依其现有协议先行作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调解书和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裁决。[1]先予仲裁程序一般适用于网络借贷合同。

根据答记者问的内容,先予仲裁具有以下六大特点:第一,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当天即签订调解协议,并在两份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第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即根据之前的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同时出具生效证明。相关文书签署、送达等均在网络上完成。第三,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仅有借款人和居间人(即网贷平台),没有列明出借人。第四,调解协议上的申请人为网贷平台,而网贷平台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借贷业务,网贷平台则称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并申请仲裁、强制执行。第五,调解协议对借款人的权利进行诸多限制。例如,明确约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不开庭审理并同意在网络上完成审理;借款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均无异议;放弃提供证据;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请求的答辩权和其他权利等。第六,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合同在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性或者公开性争议,均认为是仲裁案件,根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法律文书不可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2]

20186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法释[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对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3]此外,《批复》还指出,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情形,或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在该情形中,如网络借贷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批复》出台之前,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执行存在不同做法。例如,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别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鄂10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14764号调解书。[5]相反,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通过格式条款以一方当事人放弃提出撤销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的规定,排除了当事人法定的程序权利,进而排除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有违程序审查原则和公平、平等保护的司法原则,当属无效,且出借人不明。因此,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14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16)湛仲字第16280号调解书。[6]在本案中,佛山中院认为“先予仲裁”违反了仲裁解决纠纷的立法设计,以致无法根据其认定的或有事实计算出具体执行金额。因此,佛山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执行申请。[7]

在《批复》出台后,各地法院的做法得到统一,对于“先予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是在《批复》出台后作出的裁定。

“先予仲裁”追求预防纠纷,在纠纷实际发生之前就以生效裁决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表面上看,降低了仲裁成本,节约了网贷平台等债权人在纠纷发生后提起仲裁的时间和精力,满足了金融领域当事人高效、便捷的需求。但是,“先予仲裁”剥夺了一方在仲裁程序中的程序性权利,包括提出反请求、[8]申请回避、[9]质证、[10]辩论[11]等权利,以及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3]的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任意排除。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先予仲裁”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此外,由于“先予仲裁”是在纠纷实际发生之前进行的,即彼时仍无纠纷。“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第二条界定的“可以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先予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这会产生其他后果。例如,被申请执行裁决的法院无法根据裁决内容计算出具体执行金额。以本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344261号仲裁裁决为例,该裁决裁定仇某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逾期归还的,汇中利通公司有权要求仇某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汇中利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违约金的计算需要以未偿还借款金额为基数,但该金额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字,无法据此计算出具体违约金金额和未偿还本息。换句话说,如果没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就是否已偿还本息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无法确定未偿还借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的,法院可以驳回执行申请。

可以确定的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先予仲裁”不符合关于仲裁的法律规定,“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也不能被立案强制执行。


[1]《严格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

[2]《严格贯彻落实仲裁法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负责人就先予仲裁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答记者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2017)鄂1088号执行裁定书。

[6]2018)辽1438号执行裁定书。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8]《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9]《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0]《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11]《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12]《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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