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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8-11-15 08: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152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在很多案例中,只要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高,法院就有可能调整违约金,甚至有些法院要求守约方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很显然是本末倒置!!!


今天给大家带来最高院近期刚刚判决的一个案例,看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究竟是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申3679号

  • 裁判日期:2018-07-30


    在该案的裁定书中,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最高院这样陈述:

    ...

    三、关于违约金的确定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执行或延误执行,若违约方要解除本协议则要赔偿另一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整)及相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花费和全部开销”。由于福骏公司不履行协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相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上述违约金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福骏公司未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陈蕙芳的实际损失。故原审法院判令福骏公司向陈蕙芳支付20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应属妥当。


    很显然,在该案中,最高院旗帜鲜明地认为违约方应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违约方已经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则守约方若建材违约金约定合理的,应对违约金约定合理性举证证明。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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