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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六安仲裁委与您共同应对

发布日期:2020-02-12 16:4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815

战疫情,六安仲裁委与您共同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六安仲裁委员会立足本职,结合工作实际,与你一起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应对。

一、 本会的工作安排

六安仲裁委员会已于1月30日、2月2日先后在本会网站、微信群以及六安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告展板上发出了《通告》、《公告》:

1.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解、质证等仲裁活动全部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凡经公告送达开庭案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延后二十日开庭审理。若当事人、代理人等在治疗、隔离或身处疫区及受疫情影响交通不便的地区,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可申请延期。本会会及时与你保持联系和沟通。

2.在疫情期间,本会采用网络、电话办公模式,您若有仲裁法律事项需要咨询或办理,请通过微信、电话、视频、邮件等方式与本会工作人员联系,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到本会现场办理业务的,请提前与本会秘书处联系。本会已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请您务必按照要求戴口罩,并配合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在本会指定的接待区域办理业务。

3.本次疫情势必会对您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建议您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本会在与您一起共同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竭诚为您提供相关仲裁法律服务。

二、 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社会各行方面,尤其是对生产经营主体产生较大影响,为此,本会从有效避免并妥善化解由此而产生的民商事合同纠纷,切实维护您的正当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如下法律风险防范建议,供参考借鉴,共克时艰。

(一)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特性,从法律上考量,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可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现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或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出现违约风险;或采取与相对方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条款,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避免损失的扩大。

(二)各地采取防控措施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合同主体需要诉诸法律解决争议时,应证明自身受到疫情影响客观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明显不公,才具有不可抗力的适用基础。故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三)对于处在履行期间的合同主体,当注意自查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的负面影响因素,避免因迟延履行造成不可抗力事由的不能适用。

(四)对处于缔约期间的合同关系,可先行中止协商。

(五)对于请求权临近届满的,应及时向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依据仲裁法第74条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由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还需注意,若疫情不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或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但该不可抗力事由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六)疫情并不必然产生延期审理的后果。当事人、代理人若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需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审理,并提供相关证据。

六安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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