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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合肥分享】“以案说法”刑事篇(十五)关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例汇编(四)

发布日期:2020-03-05 09:01  信息来源:京师合肥  浏览次数:4277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意见》要求,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截至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6144件8243人;受理审查逮捕1673件2010人,审查批准逮捕1430件1688人;受理审查起诉1167件1431人,审查提起公诉869件1029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介入、办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83件481人,妨害公务罪935件1220人,寻衅滋事罪301件375人,故意伤害罪29件32人,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诈骗罪3196件3435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类非法经营罪)574件796人,其他涉疫情犯罪289件471人。 京师合肥律师近日多次收到咨询,有为数不少的咨询是关于疫情期间相关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规定的,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意见》的规定,我们特收集整理了相关案件供学习、参考。

案 例 1


2月19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疫情诈骗案件,据了解,2020年1月底,孙某某加入了一个销售医疗器材的微信群,其见群内很多人想购买口罩,遂起贪念,欲以销售口罩的名义实施诈骗。1月29日上午,孙某某在无口罩销售渠道的情况下,在该微信群谎称自己是天津某医疗器械公司员工,有2万张口罩出售,且将网上搜索到的产品图片发送在群内,承诺由天津发货、量大便宜、顺丰包邮、票证俱全,以此骗取了被害人郑某某、姜某某、黄某等人的信任并加其微信求购,最终骗得三名被害人通过微信分别转账给其的4500元、2000元、9800元。得手后,孙某某制作虚假物流单假装发货,后又将三名被害人的微信拉黑。1月30日,被害人发现被骗后相继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冻结孙某某作案所使用微信账号及关联银行卡号。孙某某见状,于2月1日至2月7日,先后将上述诈骗钱款退还给各被害人。2月7日17时许,孙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庭审中,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16300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认为,孙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0元。


案 例 2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陈某见朋友圈很多人买卖口罩,便打起了虚构口罩“生财”的主意。他在网上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卖,但要求先付款后发货。等钱收到后,陈某便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甚至编造虚假物流信息,先后骗取4名被害人187200元“货款”(案发前退还2名被害人29500元)。公安机关于2月13日将其抓获。 2月21日下午,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利用疫情虚假出售口罩的诈骗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销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虚假销售防护用品,诈骗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 例 3


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从快批捕一起口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系曾经参加过某选秀类节目的艺人黄某某。据浦东检察院介绍,1月30日, 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区域销售袁某欲批发一批口罩提供给公司客户,在网上某贴吧找到一个自称销售口罩的微信商户,双方约定以9毛钱一个的价格购买4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在此期间,商户发送医用口罩图片、包装快递视频以及合格证等给袁某,令其深信不疑。后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8.7万元,后再次追加订单并转账3万元。商家收到预付款后,要求袁某自己去扬州提货,当她赶到扬州后却无法找到提货地点,其微信也被拉黑,遂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2月5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广东省陆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犯罪事实及另外两起诈骗事实。 2月17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逮捕,浦东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快速办理,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口罩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于收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京师律师温馨提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成了“抢手货”,但也同时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用以诈骗敛财的新门路,另外,目前还有一些骗子通过社交软件,冒充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的名义,向群众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进行诈骗。京师律师告诫企图行骗之人:切勿贪利、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否则可能自毁前途,悔之晚矣。根据《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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