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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讲就懂!最高院新《证据规定》超全总结解析(收藏)

发布日期:2020-04-21 11:25  信息来源:民商事实务  浏览次数:4932


2020年,国家第一季度GDP同比下降6.8%,大环境如此,律师又如何独善其身。很多敏锐的从业者已经震惊的察觉到,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白热化,这是一个巨变期,只有精品才能活下来、活得久。

如何成为精品?保持学习和进步最为重要。比如今年,其实要学的东西太多了,九民纪要,证据新规、民法典,有些人在刷抖音,有些人在学习。有些人在盲目的学,有些人却给繁杂的学习任务排出了合理的顺序。

其实,对律师而言,证据规定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实体性规范司法解释(例如《九民纪要》)。理由有二,一是实体规范都是针对某一或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不一定马上遇到这样的案件,遇到了现学习也不太晚,但证据规则,是所有案件都适用的;二是实体判决的胜败,更依赖于当事人在案情中是否处于优势地位,但证据规则的运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活。

证据不牢,地动山摇。从今年5月1日起,将施行民事诉讼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

掐指算来,倒计时只有十几天了,吃透了新民事证据规则的人,学会合理运用,毫无疑问能迎来一波红利,而不能深度解读的律师不仅仅会错失良机,甚至也会“吃大亏”。

就拿最火的自认这个点来说,2019年《证据规定》第三条是关于自认的规定,内容为: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们的学习,不仅要对条文进行理解,更要在实践中学会使用。

来听听潘华明老师是怎么说的。他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从业20年,还是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参与了证据新规司法解释制定的全过程。

他将在智元连播三天直播课,就讲证据新规的实战技巧,教你学会重点证据一个不漏、证据提交一击即中、庭上只说有用的话,还会分享关于鉴定、当事人陈述等大热点的全面实战解析。

毕竟,看懂法条不算什么,学会应用才见真章。潘老师认为,主要关注点在该条第一款,即自认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后果。

我们在实践中适用自认规则时经常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错误地扩大自认的概念
自认有严格的时间限定,即必须是在本案的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这是因为,自认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只有对在本案中的行为,当事人才能是明知的(或推定明知的),因此才会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证明责任的重要法律后果。
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或法官将本案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另案)中所作陈述代入本案语境中,由此适用自认规则直接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举例】
在一起连环购销合同中,张三将货供给李四,李四又转卖给王五。
王五发现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起诉李四,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李四在此案中抗辩称,货物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也经过其严格的检验,请求法院驳回王五的诉讼请求。
后张三作为原告起诉李四,要求李四结清余款,此时李四就对货物的质量提出了异议。法官一看,李四在王五起诉李四的案件中,已经明确表明其对货物的质量进行了检验且货物质量合格,构成自认,所以在本案(张三诉李四)审理过程中,认定质量没有问题,无须对质量问题进行审查。
显然,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在张三作为原告起诉李四的本案诉讼过程中,李四没有作出类似表态,没有自认的诉讼行为。我们可以把当事人在另案中的表态作为一种证据在本案中使用,但不能直接适用自认规则而免除主张货物质量符合交付标准的当事人对货物质量进行证明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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