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例为北京高院参阅案例
律所与客户约定逾期支付律师费的违约金为应付款的日千分五。
但是法院最终只支持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以下为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20万元代理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白某逾期支付两高律师事务所代理费或者办案费用的,每日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经本院释明,白某主张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本案中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令白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标准向两高律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