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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律师费虽尚未支付但属于原告的必然损失,应予赔偿

发布日期:2020-06-12 08:1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789

律师费属于原告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被告尽快履行法院确定的义务,方属正当。但其仍仅以本案一审判决支持律师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理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45号
争议焦点:
在信达广东分公司尚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天地人和公司是否应当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28万元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
信达广东分公司另以《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为据,主张天地人和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0元。依照《授信业务总协议》的约定,天地人和公司应承担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信达广东分公司委托天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后,天诺律师事务所已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故信达广东分公司应当依照《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现天诺律师事务所已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开具总金额为28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该律师费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必然发生的损失,天地人和公司应向信达广东分公司赔偿该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信达广东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天地人和公司应当向信达广东分公司支付28万元律师费是否正确。
首先,《授信业务总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以及《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均约定,天地人和公司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中行珠江支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中行珠江支行有权要求天地人和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行珠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本息,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信达广东分公司经向天地人和公司进行催告还款后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形下通过聘请律师行使诉权的方式救济自身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支出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的合理损失,其要求天地人和公司予以赔偿具有合同依据。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亦约定,时尚家居公司以提供抵押物的方式为天地人和公司的融资款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故时尚家居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担保人,信达广东分公司要求其就天地人和公司应当支付的律师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样具有合同依据。并且,参考《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第二条“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民事、行政诉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20%”的规定,信达广东分公司要求天地人和公司支付律师费28万元亦在合理范围之内。
其次,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信达广东分公司虽尚未实际支付28万元律师费,但是,天诺律师事务所已委派律师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且已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8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故信达广东分公司依法负有依照《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天诺律师事务所支付28万元律师费的合同义务。并且信达广东分公司就此合同义务的履行亦予以认可。换言之,该律师费属于信达广东分公司必然发生的损失,仅是依据合同约定,该等律师费的付款时间尚未届至。故一审判决认定天地人和公司应向信达广东分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第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以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诉因行使诉权,但是,法律亦同样予以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本案中,时尚家居公司系案涉债务的担保人,在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债权本息无异议且信达广东分公司请求支付的28万元律师费无不合理之处的情形下,时尚家居公司应息讼止争,尽快偿还信达广东分公司的贷款,以缩减逾期利息的支出,方属正当。但时尚家居公司仍仅以本案一审判决支持28万元律师费错误为由提起上诉,理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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