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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所提上诉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20-06-12 10:10  信息来源:法门囚徒  浏览次数:4057

裁判要旨

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诉的合法性。

案例索引

《艾费尔(烟台)新型显示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争议焦点

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2018)最高法民终209号

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时所提上诉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根据公司法法理和上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意志代表机关,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得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当然诉讼意志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长是艾费尔烟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上诉规定,马力多作为艾费尔烟台公司的董事长,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提起上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上诉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规定。艾费尔烟台公司章程也没有上述规定,故不能因艾费尔烟台公司董事会未对提起上诉行为作出决议就否定马力多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提起上诉行为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条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均是法定的代表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我国并无法律规定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不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因艾费尔烟台公司前总经理王粤东涉嫌犯罪,艾费尔烟台公司存在公章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情形,上诉状上没有加盖艾费尔烟台公司公章具有客观理由,不能因为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否定艾费尔烟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上诉的合法性。综上,福山国有资产公司关于马力多无权代表艾费尔烟台公司提起上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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