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其优先受偿权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肖峰 韩浩(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司法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年第22期
目 录
一、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一)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折价补偿问题
(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
(三)结算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四)行政审计的性质认定问题
(五)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
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施工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2004年施工解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2018年施工解释)。虽然《施工解释(一)》对照民法典的规定精神,对原有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梳理、修改,鉴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难以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疑难问题作全面、具体性的规定,本文也仅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及其优先受偿权的几个常见问题,结合审判实务展开讨论,并提出笔者个人的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