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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效力的调整

发布日期:2021-08-24 09:2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5911

《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效力的调整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来源:《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虽然本次《民法典》为编纂,但对《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有调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认可报批条款及相关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 44条第 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 502 条除了删除"登记"外,还增加了对报批条款效力的认定,即"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上述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 1 条第 2款规定的精神相一致,但将该规定置于合同编通则部分,无疑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合同效力溯及适用层面看,这是一种有利改变。

2.进一步明确了无权处分的有偿合同为有效合同

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产生了三种观点∶ 合同无效、合同有效以及效力待定,以效力待定为主流观点。2007 年《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有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12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 3 条明确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界定为有效合同。在吸收借鉴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民法典》第 597 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另外,根据《民法典》第 646 条的规定,其他有偿合同可以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即《民法典》明确了无权处分的有偿合同为有效合同。其实,通过体系解释,《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 51 条后,无处分权不再作为制约合同效力的因素,无论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如果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均为有效合同。当然,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问题,《民法典》颁布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但受《合同法》第 51 条规定的影响,无权处分无偿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未予解决。从这个角度而言,《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属于有利改变。

3. 关于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约定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 15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改,依据《民法典》第 717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旧有效,只是超出剩余租赁期限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已。从合同效力溯及适用层面而言,这种情形属于有利改变。

另外,《民法典》合同编第 737条规定了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属于新增规定。《民法典》第·850 条修改了《合同法》第 329 条所规定的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民法典》也进行了一定调整,具体参见本解释第 9条的释义,此处不再赘述。

通过梳理发现,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对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民法总则》并入《民法典》总则编后,《民法典》对《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效力作出的新调整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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