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强调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仲裁法》(2025)
第三十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是否成立及其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修订前相关规定
《仲裁法》(2017)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二、要点解读
仲裁协议作为有关争议解决的程序性合同,独立存在,不受其所指向的实体性合同的影响。2017年《仲裁法》列举了实体性合同变化的四种情形,即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并未涵盖全部的合同状态,由此引发一些实践中的争议。例如,合同是否成立与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成立这两个问题常常纠缠不清,常有观点以合同是否成立作为仲裁条款成立的判断依据。新法明确规定,合同是否成立、不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进一步强调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