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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仲裁在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6-03-12 15:0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8022

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壮大。以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企业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在刚刚过去的2013年“光棍节”活动中,全天成交突破350.2亿元,创造了电子商务新记录。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合同领域中的一个新兴种类,随之而生的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一旦产生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就形成了一定的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网络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具有不确定。2.在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有了不确定性。3.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网上履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战。

而仲裁自产生之始就带有突破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的特点,其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机制,兼具诉讼的权威性和调解的灵活性。根据1958年的《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在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互承认和执行,具有国际执行力。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更具便利性和灵活性,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当事人对于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甚至仲裁庭组成人员都有一定的选择权,相对来讲,当事人双方更加容易认同仲裁裁决。而由于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一旦发生纠纷,无论标的大小,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在哪里,都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以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包括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专门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电子商务合同中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规范表述为:“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请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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