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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非诉讼”方式更重要

发布日期:2018-10-25 16:2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7223

立案登记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此前的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一方面是当事人抱怨花费时间长,另一方面,法官办案数量居高不下且不断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据法院数据(部分为排号系统数据)显示:今年截止7月,灞桥区法院收案超6000件,未央区法院收案逾2万件,雁塔区新收案件2.26万件,碑林区法院已受理1.77万件……

那么,法官人均办理案件又有多少呢?

以雁塔区法院为例,华商报记者得到的数据显示,2016年,雁塔区法院旧存案件5223件、新收17253件,结案19182件;2017年旧存3294件,新收23836件,结案22180件;今年1至7月,旧存4950件,新收22616件,结案11549件。案件越收越多,而一线办案法官人数反而下降,2016年73人、2017年67人、今年为65人,一线人均结案数分别为262.8件、331件、177.7件(今年前7个月),法官最高结案数分别为656件、644件、500件(今年前7个月),意味着前7个月,该院办案最多的法官即使不休息,日结案也达到2.38件!而这还不是最多的,未央区法院结案最高的法官已结案超过600件。

“结案率”、“调撤率”、“执结率”、“均衡率”……

对于加班加点,很多法官已习以为常,带病工作的也不在少数。“可能是工作占据了生活太多时间,所以才会总是熬夜,也更想要在无人的夜里享受一些真正属于自己的时间。”一位基层法官感慨。

“奇葩”立案也不少

裁定驳回的多了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立案登记制降低了立案门槛,对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案件数量井喷等问题。

事实上,除了非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案件外,各种奇葩的立案也给法院增加了不少工作量。

据报道,立案登记制刚刚实施不久,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接到一起诉讼,当事人起诉演员赵薇“在电视中瞪他”,要求法院予以登记立案,让法官颇为无奈。而专业“法律圈”内的人也有奇葩的,同样是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律师起诉法官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理由是“该法官开庭过程中没有休庭,导致原告的健康出现了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西安基层法院也会收到一些奇怪的立案理由。比如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索要221元的医疗费,理由是干活的时候工头大声呵斥,导致他摔倒;还有来立案的人说,被告天天在自己家门口吹气,导致自己得了气管炎,要求赔偿……此外,还有只知道被告姓名就来立案的,尽管其他信息都没有,仍坚持要求立案。

尽管没有数据统计,但一位基层法院法官的感觉是,裁定驳回的案子比以前多了。

“奇葩”立案怎么应对?

——明确列举不宜受理的具体情形

去年3月,《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学家王利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文章。王利明建议应把不宜受理的具体情形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明确列举不宜受理的条件。并且,立案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让当事人了解法院应受理哪些情形,哪些情形不能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列明了不予立案登记的四项情形,即: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然而,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两年来,滥诉现象和虚假诉讼现象较为严重,与上述四项情形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有关。为此,王利明建议加快制定司法解释,出台统一的、明确的立案标准,尤其是要制定更为详尽的不予立案的负面清单。

他说,结合司法实践,类似以下纠纷不应由法院受理:

诸如因学术评价问题而引发的纯属专业评价问题的纠纷;

诸如当事人可能为了出点怨气打“一块钱官司”,或者提起类似于“赵薇瞪我”等明显浪费司法资源的纠纷;

诸如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等的裁决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专业评判的纠纷;

诸如法律专门就劳动纠纷、土地纠纷等设置了一定前置程序的纠纷;

诸如民事再审、刑事申诉案件,由于相关法律对有关申诉案件的审理已经作出了规定,其能否立案,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而不应当直接纳入立案登记的范围;

诸如涉及本单位员工发放年终奖金等事关福利待遇的纠纷,属于本单位内部的管理事务,不宜由法院受理;

诸如小区内某业主违规停车、任意弃置垃圾、噪音扰民、侵占通道等行为引发的争议,纯属业主自治范畴内的纠纷,应首先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处理。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表示,会尽快出台惩治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司法解释文件。

“案多人少”怎么破?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目前,“案多人少”是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矛盾,其中民商事案件增长最为迅速。

7月24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深圳召开。会议文件专门用两页多的篇幅,对如何破解“案多人少”矛盾进行了三方面部署。

一是要健全刑事诉讼制度体系。要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推动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起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全面实施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规程”,扩大应当出庭人员范围比率。要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在全国推广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二是要健全民事诉讼制度体系。要加快推进“分流、调解、速裁”机制改革,完善小额诉讼、电子督促等程序,研究扩大独任制使用范围。要推进案件审理专门化。要加快网上诉讼平台建设,推动起诉、调解、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全程网络化。

三是要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司法机关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要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推进律师调解试点,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引导更多民商事纠纷以非法诉讼方式解决。

对此,尚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丽萍说,诉前调解,律师定期到法院、劳动部门值班,律师进社区等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措施已有多年,但其中一些措施因资金不到位,导致流于形式,实际上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也没有形成很好的机制,“应该有专项的财政资金,包括相应的办公场所来支撑。”

记者说话

为了解决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取代了立案审查制,立案变得更加简便、快捷。大量社会矛盾纠纷都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说到底,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为的是“看病”解决问题,并不是仅仅立案“挂号”。从与排队立案当事人的交流看,大多数人关心的除了案子是不是能顺利立上,更关心的是什么时候能开庭、什么时候能判决……现实是,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案件已“井喷”,开庭预计很多都在“三个月以后”。

事实上,“案多人少”本质上是结案难不难的问题,即诉讼的上下游是否通畅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方面,要防止滥诉,防止“赵薇瞪我”这样的奇葩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挖掘诉讼之外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矛盾纠纷“分流”好解决渠道,既减少法官的超负荷运行,也能尽快定分止争,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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