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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权威答复!公务员能否继续担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

发布日期:2018-11-13 15:1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5316

这也是各仲裁机构及有关仲裁员需要直面的问题。实际上,就此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经于2008年3月20日书面答复广州仲裁委员会(国法协函[2008]5号),肯定了公务员可以兼职仲裁员并领取报酬。中纪委法规室(中纪法函)[2007]18号函意见也认为,公务员兼任仲裁员不属于从事第二职业,其办理仲裁案件,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领取相应的报酬,属合法劳务所得,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国法协函[2007]26号)同意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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