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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角色和境界(一)

发布日期:2019-05-17 09:47  信息来源:武汉仲裁公众号  浏览次数:6355


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20多年以来,中国民商事仲裁事业蓬勃发展,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的数量、质量以及机构管理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与之相应的,律师与仲裁员两者身份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仲裁法》颁布前,《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1984329日〔84〕司发公字第119号)指出“律师不宜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但是,现行《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包括“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一项。国际商会在许多年前就曾指出,其仲裁员大多数是律师或者大学教授。由此可见,律师已成为国际国内民商事仲裁机构选拔仲裁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专业能力出众、执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律师更是在当今仲裁事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中除涉及伪造或者隐瞒证据外,我国法院对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程序问题。这意味着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得到进一步认可,司法对民商事仲裁监督的强度得到大幅压缩和严格限制,这使得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问题更加重要。

为了实现仲裁的独立和公正,防止仲裁员可能出现的角色混淆和利益冲突,我国引进了仲裁员披露、回避和更撤等制度安排,一些仲裁机构还制订了仲裁员守则和行为规范。然而,仲裁制度可以创设和移植,仲裁员的角色认知和境界提升却主要靠仲裁员来自觉完成。在某种程度上,仲裁员的角色认知状况和境界对保证仲裁员的独立和公正之重要性超过仲裁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仲裁活动技巧。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和仲裁员,是两种不同的身份,应避免两者之间出现混淆或者冲突。“同时担任仲裁员和代理人,仲裁员在利益驱使下难免会(有意或无意地)促使裁决朝着有利于其客户利益的方向发展。如此显而易见的利益冲突无疑会影响仲裁员的公正性。”律师担任仲裁员,有不同于法官、法学家等其他职业的人员担任仲裁员的特点,其角色问题更加明显。试想:如果律师在担任仲裁员的时候想到自己面对的仲裁当事人可能成为自己潜在的客户,会出现什么情况?在这种状况下,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混淆了律师和仲裁员的角色,这势必会影响其作为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而律师和仲裁员的角色清晰或者混淆(或者冲突),往往决定于律师仲裁员的自身境界。国际法院前法官托马斯·伯根索尔(Thomas Buergenthal)指出,仲裁员兼任代理律师会引起正当程序问题,并阻碍投资争端解决迈向法治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角色和境界,因而具有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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