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六安仲裁委员会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六仲   新闻中心   仲裁指南   仲裁员   理论研究   仲裁资料   网上服务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信息检索

最高院司法观点: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吗?

发布日期:2019-01-03 11:1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6516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

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吗?

答: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立法本意看,主要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办案成本比分别审理低,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审受理费应当采用与一审受理费一致的收取标准,即在二审中对当事人针对一审中的反诉部分提出上诉请求,仍然应当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一篇:律师看过来!司法部取消22项有关律师         下一篇: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保障金机制研究
Copyright © 2016 六安仲裁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政务中心12楼 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南路交口 电话:0564-3310691 
本网站版权为六安仲裁委员会所有,如需转载与本委办公室联系   技术支持:安徽雷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