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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大数据分析|仲裁圈

发布日期:2020-03-12 10:47  信息来源:原创 朱华芳等 天同诉讼圈   浏览次数:6049

司法的支持和监督是仲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制定的一系列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定陆续施行,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发展进入新阶段。2019年,天同仲裁团队详细梳理2018年度全国法院审结公开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例,分析总结司法实践特别是最高法院一系列新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形成2018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点击阅读)并在天同诉讼圈连载发布。报告发布后,受到仲裁行业理论与实务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这使我们真切感受到全行业协力完善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促进中国仲裁发展的热情与共识,也促使我们决定要把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这项工作坚持下来。

为此,天同仲裁团队深入梳理2019年度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情况,聚焦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新趋势、新问题,研究形成《2019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报告分五个主题:概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制度实践观察、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实践观察和域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践观察。从今日起,上述主题将陆续在天同诉讼圈仲裁圈栏目刊发,敬请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并不吝赐教。

主题一:概述(上)——大数据分析

本主题为观察报告的概述,分上下两篇,将分别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据分析和主要发展动向两个方面,总览2019年度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实践基本情况。本文为上篇,我们全面检索[1]梳理2019年度全国法院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以及承认/认可与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四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计相关案件数据,力求从中解读2019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的概况和发展。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情况概览

(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总体数据

截至20202月底,我们共检索到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总数为1610余件,相较于2018年的1570余件、2017年的1540余件,总量略有增加。2019年,全国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件约150件(含串案),占全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数量的比例不足10%。其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武汉中院)作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件共64件(含串案27件),约占全国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案件数量的4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实践中,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主要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管辖,因国内主要仲裁机构集中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故我们进一步重点关注四地法院审理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情况。经检索,四地法院2019年共审结并公开458件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3],除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案件外,有效审结的349件样本案件的审查结果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2019年北上广深四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比例均不足10%。其中,北京四中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仅3件,占比约1.7%;上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仅3件,均来自上海一中院,占比约6.25%;广州中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件有9件,占比约8.82%;深圳中院则未检索到法院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四地法院极少否定仲裁协议效力,一方面因为这些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处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经验,实践中秉持支持仲裁发展、尽量倾向于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司法取向,另一方面也表明报核制度在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方面颇有成效。

(二)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事由

在上述四地法院审结公开的349件有效样本案件中,仲裁协议在效力上或成立上存在瑕疵、多份协议约定不明或冲突、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是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理由。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事由数据分析见表2

四地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主要事由数据分析见表3

其中,北京四中院3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中,2件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不明确[(2018)京04民特452号、(2019)京04民特52号],1件案件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或诉或裁”[(2018)京04民特504号]。除上述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外,北京四中院在(2019)京04民特174号案中,还以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范围作为理由之一,裁定驳回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申请。

上海法院3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中,2件案件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变更了原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认为仲裁协议不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2018)沪01民特570号、(2018)沪01民特571号];1件案件的当事人同时签订的实际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同,法院认为属于约定不明而否定仲裁协议效力[(2019)沪01民特395号]。

广州中院9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存在的案件中,其中5件案件中法院以申请人并非仲裁协议签订主体为由,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2018)粤01民特680号、(2019)粤01民特35号、(2019)粤01民特352号、(2019)粤01民特1545号、(2019)粤01民特1546号];1件案件中法院以《收条》上所载的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确认没有仲裁协议[(2018)粤01民特678号];3件案件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为“或诉或裁”[(2018)粤01民特680号、(2019)粤01民特36号、(2019)粤01民特37号];1件案件的仲裁条款因被当事人后订立的补充协议变更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2018)粤01民特958号]。

由上可见,虽然签章不真实、存在欺诈或胁迫、当事人行为能力欠缺、仲裁协议构成无效格式条款等是当事人最常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事由,但一方面这些事由的证明责任较高,另一方面审查这些事由可能涉及实体问题,故法院极少在确认仲裁协议程序中以上述事由否定仲裁协议效力。在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理由普遍限于仲裁协议存在形式瑕疵,如仲裁协议条款约定不明或有瑕疵、当事人并未签署仲裁协议等。

二、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情况概览

(一)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总体数据

截至2020年2月底,我们共检索到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4639件,相较于2018年的5901件、2017年的4858件,总量略有减少。其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共105件(含串案),仅占撤裁案件总量的约2.2%。

在撤裁案件中,有少量案件申请撤销的对象并非仲裁裁决,而是仲裁调解书或仲裁决定。在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案件中,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共24件,其中19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2件法院裁定撤销,1件撤销理由为伪造证据及违反调解自愿原则[(2018)粤08民特6号],另1件撤销理由为没有仲裁协议[(2019)粤15民特9号];另外3件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019)赣民特2号、(2019)赣民特7号、(2019)黔民终514号]。申请撤销仲裁决定的案件共3件,其中2件法院裁定驳回申请,1件法院裁定撤销仲裁决定。[13]关于仲裁决定是否属于撤裁对象的问题,我们将在本观察报告撤裁主题部分进行详细分析。

我们对主要仲裁机构集中的北上广深地区法院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表4)。可以看出,与全国基本情况相同,四地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比例均非常低,尤其是北京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两大仲裁机构所在地,每年审结的仲裁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均远超其他地区,但北京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比例仅为0.63%,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表明国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管理水平已较成熟,其仲裁裁决相对具有较高公信力。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全国法院及北上广深四地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数据分析分别见表5和表6。总体来看,法院撤销仲裁裁决适用的事由以程序违法、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超裁居多,其他事由较少适用,特别是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仅有2件[(2018)桂01民特134号、(2019)辽03民特19号],且两案中均同时认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裁等事由。

三、申请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情况概览

(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总体数据

截至2020年2月底,经剔除串案、复议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因管辖等非仲裁裁决本身原因而驳回执行申请的案件数后,我们共检索到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样本案件共662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案件共132件,占比19.94%。结合2017年的有效样本案件642件(不予执行比例27.1%)、2018年的有效样本案件576件(不予执行比例19.44%)的情况,可以看出,自2018年与仲裁裁决执行相关的一系列新规实施以来,不予执行比例在2018年明显下降,并在2019年保持平稳态势。此外,我们检索到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有效样本案件共91件。[19]

(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事由

2019年全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数据分析见表7。总体来看,程序违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是2019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最主要的三项事由。应当说明的是,2019年裁定不予执行比例虽相对较高,但其原因主要是2019年出现大量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的案件,执行法院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查力度,适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等事由裁定对一部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我们检索到的案件中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的28个案件均与网络借贷有关,除此之外,各地法院仍坚持严格限制解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法院裁定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主要事由

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审查,金钱给付等执行内容不明、权利义务主体不明是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主要事由,具体事由统计见表8。从检索案件情况来看,这一领域的情况和问题与2018年度司法实践没有明显变化[见2018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实践观察报告——主题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受理与审查》(点击阅读)],故本年度观察报告不再赘述。

四、承认(认可)和/或执行域外仲裁裁决案件情况概览

截至2020年2月底,除去当事人撤回申请及管辖权异议案件,我们共检索到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域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18件,被申请人主张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的具体事由统计见表9。其中除2件国际商会仲裁院的香港仲裁裁决因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被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2015)鄂宜昌中民认字第00002号、(2015)鄂宜昌中民认字第00003号之一]外,其余均获得承认(认可)和/或执行。从数量上看,申请承认(认可)和/或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案件数量较少,在全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占比很小。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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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观察报告使用的检索工具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威科先行。

[2]武汉中院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数量一直较多。经检索,武汉中院2017年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共109件(含串案23件),2018年共44件(含串案6件)。

[3]检索结果截至2020年2月18日,数据不包括裁判文书未全文公开的案件。

[4]北京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四中院”)管辖。北京四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228件,除去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52件案件外,剩余有效检索结果案件为176件。

[5]上海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分别对应审查仲裁协议约定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及性质为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上海一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69件,其中18件案件为并案审理,除去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20件案件外,剩余有效检索结果案件为32件; 上海二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9件,除去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2件案件外,剩余有效检索结果案件为7件; 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9件,全部为有效检索结果案件。

[6]广州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管辖。广州中院2019年审结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118件,除去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16件案件外,剩余有效检索结果案件为102件。

[7]深圳市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管辖。深圳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共25件,除去申请人撤回申请及法院按申请人撤回申请处理的2件案件外,剩余有效检索结果案件为23件。

[8]包括6件裁定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案件。

[9]部分法院认为,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不属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审理范围,故裁定驳回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存在或不存在的申请。

[10]其中3件已有生效裁定处理过仲裁协议效力问题,1件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存异议无需通过确仲程序予以确认。

[11]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包含两项或多项申请事由。

[12]部分案件中,法院以两项事由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13]在三件申请撤销仲裁决定的案件中,1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庭作出的撤案决定,法院以不符合法定撤裁事由为由,裁定驳回申请[(2019)京04民特38号];1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庭驳回仲裁申请的决定,法院以要求撤销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驳回申请[(2018)浙02民特211号];1件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庭的管辖决定,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有管辖权,裁定撤销仲裁决定[(2019)豫09民特10号]。

[14]同前述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检索范围和标准,北京四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474件,另有1件撤裁案件裁定由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海一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97件,上海二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3件,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21件;广州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203件;深圳中院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20件。

[15](2018)京04民特84号、(2017)京02民特222号、(2017)京04民特30号。

[16](2017)沪01民特668号、(2019)沪01民特103号、(2018)沪01民特508号。

[17](2018)粤01民特453号、(2019)粤01民特572号、(2018)粤01民特1057号、(2018)粤01民特621号、(2018)粤01民特1240号。

[18]部分案件中,法院认定裁决同时符合两项或多项撤裁事由。

[19] 2019年有效案件样本检索方式为: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关键词,对裁判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进行全文检索,提取其中全国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以及驳回仲裁裁决执行申请的裁定书。

2017年、2018年有效案件样本检索方式为: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内,对裁判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以“不予执行”为关键词,进行裁判结果检索,同时以“仲裁”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提取其中全国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定书。

[20]事由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七条整理而成,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事由与拒绝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事由基本相同。

[21]多数案件中,当事人主张不予承认(认可)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包含两项或多项事由。

[22] 2019年审结并公开的18件域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有2件未显示被申请人抗辩意见,故以16件为比例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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