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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案例】刘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6-05-13 16:2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4470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黄某于2021年2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期限12个月,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被申请人应当自2021年3月6日起,于每月6日支付当月利息,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标准均为年利率24%。当日,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并以被申请人所有的一座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申请人通过招商银行将钱款20万元汇至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支付2.6万元给介绍人,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按照24%的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累计支付68000元,但2022年9月6日后,被申请人就不再支付剩余的本金以及利息,申请人多次讨要无果。2022年11月10日,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本清止。

【争议焦点】 1.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申请人已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200000元借款转入合同约定的被申请人账户,已经履行支付借款本金的义务。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是否存在“砍头息”情形? 被申请人称向介绍人支付的2.6万元,无证据证实系申请人授权介绍人收受,且申请人否认知情该事实,也不认可,故该2.6万元不能认定为“砍头息”或系偿还本息。 3.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是多少? 鉴于双方借贷利率约定超出利率限制性规定,在法律限制性规定内的利息(即合同签订时LPR的4倍)主张,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4.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按照借款金额的24%利率支付月度利息,超过合法利息的部分如何处理? 例如,在2021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4000元利息,2021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是3.85%,4倍LPR是15.4%,利息是2560元,被申请人支付的超过合法利息的部分,直接抵充本金。 本案中,截止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多次累计向申请人支付68000元,其中,44080.87元为利息,23919.13元为本金。

【裁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6080.87元及2022年11月10日前利息4578.10元,合计180658.97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6080.87元的利息(自2022年11月11日起,以176080.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清息止)。

【典型意义】 1.民间借贷作为纠纷的高发、易发领域,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自愿约定利率,但是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2.民间借贷经常发生于熟人之间,人情往来需与法律规则结合,本会在此特别提醒,当事人需保留书面合同、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避免“伤钱又伤情”。 3.被申请人每月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24%年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利率已经超过国家保护上限,那么被申请人人每月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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