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王某与申请人某银行于2021年×月×日签订《××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贷款购车,分期资金113000元,分期手续费费率19.5%,分60期还清,被申请人以其所购的汽车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放款,但被申请人在取得款项后未按期还款,发生多次逾期,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还款,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绝。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并要求被申请人按照《××银行××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等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六安仲裁委仲裁。
申请人诉求:1.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截止至2024年×月×日拖欠的透支本金余额76729.68元,已过期分期手续费1836.25元,已过期分期利息6010. 48元,已过期分期违约金248.55元,合计84824.96元,此后利息按《××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申请人对抵押物汽车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焦点一、申请人某银行主张偿还借款本金76729.68元是否应予支持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其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以便于申请人某银行的划收。被申请人王某在支付部分贷款后,未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据《××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第10.3条第(1)项约定,申请人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故对于申请人某银行主张被申请人王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76729.68元,仲裁庭予以支持。
焦点二、申请人某银行主张的分期手续费、已过期分期利息、违约金是否应于支持。仲裁庭认为,依据上述担保借款合同第10.2条约定,被申请人王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本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即构成违约。但就当事人所举证证据看,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王某逾期还款的具体时间,以及前期已还部分的每期具体时间和金额,故仲裁庭酌定依据申请人仲裁请求记载的时间即“2024年×月×日”开始计算各项费用。关于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利息,××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3.1条约定约定的利率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18.25%),被申请人王某应以此为标准按照本金76729.68元为基数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关于分期手续费,依据担保借款合同特别条款第十六条约定,被申请人王某应承担的分期手续费为:76729.68元×19.5%=14299.35元,鉴于申请人请求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本息,后续不应再产生该项费用,故对于其仅主张的已到期分期手续费1836.25元,仲裁庭予以支持。同理,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已到期分期付款违约金248.55元,仲裁庭予以支持。焦点三、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王某设定的抵押物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庭认为,车辆登记证书载明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汽车于2021年×月×日设定了抵押,抵押权人为申请人某银行。依据《××贷记卡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故申请人某银行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王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某银行借款本金76729.68元;
二、被申请人王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某银行分期手续费1836.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48.55元以及利息损失(具体数额以本金76729.68元为基数,从2024年×月×日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
三、被申请人王某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时,申请人某银行对抵押物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仲裁受理费3141元,处理费628元,合计3769元。由被申请人王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信用卡作为方便、快捷的金融支付工具,受到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青睐,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申请贷款购车,分期还款,并以被申请人所购的汽车作为担保。但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其按约放款,但被申请人在取得款项后未按期还款,发生多次逾期,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行为。信用卡确实给予消费者带来便利,但持卡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理性消费、按时还款。以本案为例,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信用卡逾期的持卡人,建议与银行充分沟通,及时止损,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矛盾升级。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银行更新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