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起仲裁后,被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反请求。仲裁反请求获得受理后,其与仲裁请求案将合并审理。被申请人如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应当注意以下四点。第一,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当限于与本请求同一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第二,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请求案中的申请人;第三,反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第四,仲裁反请求应该按照本委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依据《六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应自应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涉外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则为45天。被申请人逾期提出仲裁反请求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接受,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