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当事人有权在申请仲裁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申请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确定的仲裁机构提出。提交仲裁前财产保全的,一般应附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未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