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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法典评注

发布日期:2020-03-18 08:45  信息来源:赵文杰 天同诉讼圈  浏览次数:5237

作者按:本评注首发于《法学家》杂志2019年第4期(第175-191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为法定解除权发生的重要基础规范。本评注意在厘清规范条理,反映争议问题,阐发忽略之处,以述带评。但本评注在具体裁判标准的整理上仍有缺憾,望各位方家不吝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规范目的及特征 (1-20)

(一)规范意义及正当化理由 1-8)

(二)适用范围与权利主体 9-15)

(三)规范模式和逻辑 16-20)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1-37)

(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界定 (21-31)

(二)因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事实构成 32-37)

1.合同义务的违反 33-35)

2. 严重危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 (36-37)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一项)(38-47)

四、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 (第二项)(48-57)

五、给付迟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第三项)(58-84)

(一)给付迟延 59-63)

(二)定期催告 64-77)

1.催告权人及催告之受领人 65-70)

2.催告的形式 71)

3.催告的时间 72)

4.催告的内容 73-77)

(三)超过期限仍未履行 78)

(四)特殊问题 79-84)

1.宽限期内为瑕疵给付 79-80)

2.对单次定期催告的限缩解释 81)

3.部分迟延 82-84)

六、给付迟延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定期催告的(第四项前段)(85-87)

七、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项后段)(88-104)

(一)给付不能 89-91)

(二)因瑕疵给付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92-98)

1.瑕疵程度严重 93-95)

2.不可期待通过补正给付消除 96-98)

(三)因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违反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99-104)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项) (105-107)

九、证明责任 (108)

一、规范目的及特征.docx

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docx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一项).docx

四、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履行(第二项).docx

五、给付迟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第三项).docx

六、给付迟延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需定期催告的(第四项前段).docx

七、其他违约行为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四项后段).docx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项).docx

九、证明责任.docx

参考文件及注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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